試用期被辭退能補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比較高不超過十二年。 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認定時效問題。標準勞動訴訟時效
公司破產后,勞動者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原因如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公司破產并不意味著其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可以免除。勞動者若面臨工資拖欠、未依法繳納社保、經濟補償未支付等權益受侵害的問題,通過勞動仲裁可以尋求合法的救濟途徑,要求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符合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除名辭退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均適用勞動仲裁。即使公司破產,這些勞動爭議依然存在,勞動者可就此申請仲裁3.有明確法律依據支撐:《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浙江綜合勞動訴訟企業只有出于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目的時,使用競業限制的行為才具有正當性。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己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就公積金的繳納問題、受到行政處分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如何確定雙方確立勞動關系?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本質是保密制度,防止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通過“挖人”或“自立門戶”獲得不正當利益。浙江綜合勞動訴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標準勞動訴訟時效
失信被執行人要面臨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追究強制措施: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如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且情節嚴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予以拘留、罰款 、刑事責任: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妨害公務罪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子女的教育,就讀一些高收費私立學校會受到限制,就業方面,考公考編都會受到影響。 標準勞動訴訟時效